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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攻略

原创 || 旅游团无电子行程单,导游提供虚假材料掩饰被罚?

2020-01-04 06:18:04旅游攻略
一、案例简介2018年1月4日,导游马某带领游客游览乐山乌木博物馆时,接受旅游执法人员检查,马某为隐瞒接待旅游团无电子行程单的事实,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一份与实际行程不符的“天下峨乐一日游”行程单,该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一、案例简介

2018年1月4日,导游马某带领游客游览乐山乌木博物馆时,接受旅游执法人员检查,马某为隐瞒接待旅游团无电子行程单的事实,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一份与实际行程不符的“天下峨乐一日游”行程单,该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二、结案情况

原创 || 旅游团无电子行程单,导游提供虚假材料掩饰被罚?

给予马某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法理分析

根据国家旅游局通知,四川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旅游团队电子行程单”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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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单不规范可能产生导游甩掉某些景点、游客预期行程与实际行程不符的问题,也增加游客后期索赔的难度。为了打击四川旅游市场非法“一日游”及“黑社”、“黑导”和“黑车”现象,四川旅游市场全面推行电子行程单,对旅游团队业务进行监管。

本案中,导游马某接待的旅游团无电子行程单,已构成上述关于旅游团队无电子行程单的行政处罚事实,但从处罚结果来看,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的是《导游管理办法》关于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处罚的,对于该旅游团无电子行程单一事由未作相应处理,从法理上来讲,旅游主管部门的执法行为存在不妥之处。

本案中,该导游虽然实施了两个可为规范性文件处罚的行为,但是从法理上来讲,其后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是为前无电子行程单的行为作掩饰,属于牵连行为。虽然行政法领域并未规定相应的以“一行为”处罚的依据,但是从更高级别的刑法中可以找到相关的法律规定,即“两个行为间具备相当的因果关系,且以一行为为手段,一行为为目的的形式,则法律规定以罪科以刑罚”。因此,依据上位法的基本原理,本案中导游的两个行为可以一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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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业警示

电子行程单的推行对于旅游行业而言有利有弊。

支持者认为:使用电子行程单实际上是一种智慧旅游的体现。首先对导游有监督的作用,减少导游更改或取消景点的情况发生;其次如果能够预知旅游者抵达景点的时间,也可以有效地缓解景点拥堵现象,对景点游客进行分流,同时监管部门也可以实时报道景点情况,让旅行社可以更加合理安排游客出行。

但有的人也指出:旅游产品并不是一个实体产品,量化旅游服务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导游起到监管作用,但过度量化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掌控,可变因素太多,单城市推广相对容易一些,多城市连线想要达到相应标准非常困难。一些基础服务都没能做到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很多环节稍有变动都会影响整个旅程,尤其是交通环节,景点调整也是被迫的。因此并不支持推广旅游电子行程单的使用。

从整个旅游行业大趋势来看,将旅游的各个环节纳入网络化监管是大势所趋。从国家层面看,国家正大力建设智慧旅游平台;从我省层面来看,我省亦在努力建设实时全域监控系统,实现对旅游在途人员、大巴车运营情况、游客、导游信息等实现实时监管。一方面推进网络化监管有利于促进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旅游行业的管理,使行政效能发挥到实处;此外,一旦发生紧急事故,可以实现第一时间处置,从而实现安全保障。

当前,以旅游电子合同、电子行程单等形式与国家旅游系统平台无缝对接,从初步的系统自检到实现对不合理低价、擅自变更行程等旅游乱象的监管,从旅游市场实际效用来看,电子行程单的推行实际上限制了导游对于行程的擅自更改、增减等违规行为,同时对于四川旅游市场上的“黑导”等现象也产生的一定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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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合法合规经营对于旅行社本身来讲是利在千秋的,恪尽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积极配合国家推行的法律法规政策,为遏制行业乱象献力是旅行社不可回避的义务,也是作为旅游市场主要主体应承担的行业责任。


五、相关规定:

《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