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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攻略

欧女士投诉四川上航假期国际旅行社公司

2019-12-01 19:00:03旅游攻略
投诉者情况 姓 名 欧女士 电 话13****地 址 四川省广安市email578***@qq.

投诉者情况

姓 名 欧女士 电 话13****

地 址 四川省广安市email578***@qq.com

投诉类别旅游服务

投诉对象情况

投诉对象名称 四川上航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青羊区西御街6号

联 系 人 邵*电 话133***

投诉内容(事实 时间、地点、人物及事情起因、发展、结果)

我与朋友一行2人在四川上航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报名参加菲律宾游,行程日期:9月8日-9月13日,费用:共4000元。其由于临时有事9月3日和旅行社提出要取消行程,但是旅行社一分钱都不退,还威胁其如果不出行的话其要交尾款。对此不满!

现有证据 转账记录 航空公司提供未出行截图

投诉请求要求旅行社退回所交费用

四川上航假期国际旅行社质检中心回复四川消费网内容如下:

关于四川消费网(投诉转办函第0022517期)欧女士投诉的复函

尊敬的四川消费网领导:

您好!

我社于2019年9月24日接到贵网站(投诉转办函第0022517期)欧女士的投诉信息后,及时核实情况如下:

客人欧女士一行参加我社组织的9.8出团的菲律宾行程,客人欧女士表示临时有事,于9.3正式向我社提出取消行程。但客人取消行程之前,我社已履行了主要义务(即订票/订房),现已产生损失费用共计4380元/人(含往返机票损失:2680元/人;房损:1700元/人)(附损失证明)。

根据《合同法》第36条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及第37条之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该投诉双方虽未订立合同,但我社作为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了主要义务,故该合同已成立。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42条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因此,客人欧女士的行为已违反了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客人取消行程已造成我社产生经济损失,故我社有权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结合上述内容,客人应承担的损失费用为4380元/人,2人共产生损失费用8760元。现我社收取客人定金2000元/人,我社的实际损失已远超出收取费用共计(即:4380元/人-2000元/人=2380元/人)。因此,我社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经我社工作人员与客人沟通,仍无法达成一致合意,特向贵网站领导反映。恳请领导从中协调处理,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我社一定积极配合。

特此说明

四川上航假期国际旅行社质检中心

2019年9月24日

欧女士投诉四川上航假期国际旅行社公司欧女士投诉四川上航假期国际旅行社公司欧女士投诉四川上航假期国际旅行社公司欧女士投诉四川上航假期国际旅行社公司欧女士投诉四川上航假期国际旅行社公司

2019年9月25日15:32四川消费网回访:消费者电话无人接听。

四川消费网( www.315sc.org)

投诉咨询qq:12652315

投诉邮箱:zxbly315sc@163.com

微信公众号(四川消费网scxfw315)

中国消费者报四川记者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