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旅游网

首页 > 旅游攻略

旅游攻略

法官讲堂:跟团出游很省心?法官提醒这“七步”不可少

2019-11-12 16:42:03旅游攻略
中秋小长假刚过作为“旅游达人”肯定要开始着手准备国庆出游啦!为了出行方便大家往往会选择跟团游小编调查了一番总结了以下三大关注点▼▼▼跟团游三大“关注点”交通坐火车还是坐飞机?硬座还是卧铺?餐饮只有吃得好,才能游得好,该选哪家饭店?景点虽然出游都是看人头,“网红”景点肯定要打卡的。


法官讲堂:跟团出游很省心?法官提醒这“七步”不可少



中秋小长假刚过

作为“旅游达人”肯定要

开始着手准备国庆出游啦!

为了出行方便大家往往会选择跟团游

小编调查了一番总结了

以下三大关注点

▼▼▼

跟团游三大“关注点”

交通

坐火车还是坐飞机?硬座还是卧铺?

餐饮

只有吃得好,才能游得好,该选哪家饭店?

景点

虽然出游都是看人头,“网红”景点肯定要打卡的。


跟团出游时,我们应当要注意些什么呢?

旅行社一旦出现侵权行为,

我们又如何正确维权?

先看以下五则案例吧~

游客自行购买游玩项目意外受伤谁担责?

陈某与案外人吴某等6人通过网络与A旅行社达成巴厘岛4晚6日的旅游服务协议,出团通知书载明具体旅游服务和操作由B旅行社提供。旅行中,陈某在购买的高速摩托艇降落伞游玩项目被拉拽受伤,致使右肩受伤,后被送至当地医疗场所救治,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陈某认为A、B两旅行社在其旅游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

最终,B旅行社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被法院酌情认定赔偿陈某96,951.87元。



法官讲堂:跟团出游很省心?法官提醒这“七步”不可少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B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的经营者,未能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提示,也未能证明其在陈某受伤后积极履行送医等救助义务,故法院认为其未尽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对旅游活动风险应具备相应的认知能力,参与危险活动时应慎重,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且其损害后果系由第三人侵权直接造成,故法院酌定B旅行社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指定景点消费游客受骗买假货

唐某某、曹某与C旅行社签订了一份《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双方约定唐某某、曹某参加C旅行社组织的“XX岛7日游”,合同约定了时间和购物场所。


旅行过程中,唐某某、曹某通过境外刷卡进行了多笔消费,其中一笔用于购买“蜜蜡”。旅程结束后,唐某某、曹某委托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其购买的两块“蜜蜡”进行鉴定,收到的证书上载明送检物品为仿琥珀挂件。


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唐某某、曹某将C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C旅行社退货退款且另赔偿6,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本案中,游客唐某某、曹某在行程安排的时间和购物场所购买的两块“蜜蜡”,经鉴定为仿琥珀材料,折合人民币约4,000元的买价过高,相关销售者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情形,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按照唐某某、曹某和C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C旅行社提供给游客选择的购物场所及其出售的商品经过相关认证,可以放心选购,现游客唐某某、曹某的权益受损,C旅行社在购物场所及其出售商品的推荐上未尽审慎义务,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C旅行社并非涉案商品的销售者,对唐某某、曹某不存在欺诈行为,无须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赔偿所购商品的两倍购物款,故法院判令C旅行社按约为游客唐某某、曹某办理退货退款。


法官讲堂:跟团出游很省心?法官提醒这“七步”不可少

游客因故取消行程预付款被判退还


2017年4月16日,史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D旅行社汇款1.5万元,准备参加D旅行社组织的北极旅行团。2017年4月21日,D旅行社向史某出具“冰岛+北极行程预付款到账确认函”,确认收到史某预付款1.5万元,并在函件中注明了行程时间为2017年10月19日至2017年10月28日。

2017年4月23日,史某通过微信联系D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告知因故无法正常参加北极行程,要求改到第二年出行,D旅行社法定代表人表示需要沟通后再回复。

2017年6月8日,史某向D旅行社明确提出不参加“冰岛+北极行程”,要求D旅行社退款。D旅行社告知史某1.5万元系定金,无法退还。

在此期间,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的旅游合同。

因多次与D旅行社沟通退款未果,史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D旅行社返还团费预付款人民币15,000元,并赔偿自2017年6月9日至实际还款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双方微信交流、史某预付款项、D旅行社出具确认函等行为可以认定双方旅游合同成立。合同期间史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合同,D旅行社未予反对,可以认定D旅行社同意史某解除合同的请求,所争议的是史某已付款项性质属于定金不宜返还,还是属于预付款应予以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因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定金合同,且根据D旅行社向史某出具的“冰岛+北极行程预付款到账确认函”,可以确认史某向D旅行社支付的1.5万元的性质属于预付款。

此外,史某在付款一周之后即告知D旅行社无法出行,且其告知的时间2017年4月23日距离正式出行日期2017年10月19日有长达半年的时间,D旅行社应当有足够的时间去联系其他游客。又据D旅行社提供的材料显示,此次“冰岛+北极行程”包船的时间是在2017年3月份,即在史某决定去北极旅行之前,D旅行社就包了船并付了定金。且D旅行社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以证明因史某取消行程的行为而产生了实际的损失。

综上,虽然史某系因其个人原因取消了“冰岛+北极行程”,但D旅行社未因此遭受损失,且D旅行社并未在史某付款之前告知史某如因其个人原因取消行程,预付的款项不退。故在双方间的旅游合同解除后,D旅行社应向史某退还相应的预付款。现D旅行社仍未退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鉴于史某因个人原因解除合同,D旅行社不存在违约行为,故对于史某要求D旅行社支付逾期退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令D旅行社退还史某旅行预付款人民币15,000元,驳回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老年游客途中死亡旅行社被判担责

82岁的蒋某报名参加E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出行前,蒋某同E旅行社签订了高龄人士参团免责书,被告知65周岁以上或患有疾病的老人不宜参加,如坚持前往,因自身原因发生意外,应自负责任。


随后,E旅行团到达日照海滨景区,并组织部分游客参加计划外的乘船活动,蒋某在海边等待。18时左右,旅行团到达旅馆时,蒋某被发现有抽搐、言语不清的状况。19时28分,蒋某被送入医院,其被诊断为脑梗死、癫痫发作、冠心病、高血压病。当晚,蒋某的三个儿子赶来,要求返沪继续治疗。

第二天9时30分,蒋某出院,11时左右,蒋某在返家途中死亡。蒋某的三个儿子将E旅行社诉至法院。


法官讲堂:跟团出游很省心?法官提醒这“七步”不可少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本案中,蒋某的死亡系由其自身疾病引发,虽E旅行社旅行前已明确告知老人旅游存在的风险,但该风险客观存在,并不能因此减少旅行社的注意、服务等义务,E旅行社从发现蒋某身体不适到安排其入院治疗,经历较长时间,就医期间也未垫付过相应医疗费用,时间上存在延误治疗情况,故E旅行社存在注意义务的缺失。最终,法院判令旅行社承担15%的赔偿责任,支付5.5万余元赔偿金。

旅行社存纠纷竟向游客双倍收费

34名游客通过F旅行社订购了“XXX号游轮”济州-福冈5天4晚游,并向F旅行社支付了1800元/人的旅费。然而就在游客们到达码头准备登船时,G包船方却告知未收到H分销商所支付的游客舱位费,除非另行支付,否则无法登船。为了不影响计划好的行程,游客们另行支付了1800元/人的费用。

航次结束后,因游客追讨,F旅行社向游客垫付了额外支付的旅费共计61200元。嗣后,F旅行社因就上述费用的负担问题与G包船方、H分销商协商不成,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H分销商支付欠款61200元及相应利息,G包船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本案中,H分销商收取F旅行社支付的全额团款后,理应妥善履行其义务以保证游客顺利登船出发。现H分销商未能妥善处理其与G包船方之间的纠纷,导致由F旅行社组团的游客在登船前发生额外费用61200元,该费用最终由F旅行社在航次结束后垫付退还给游客,H分销商应承担向旅行社赔偿上述损失,并支付相应利息的法律责任。

因F旅行社与G包船方并无合同关系,且G包船方并未承诺负担上述费用,故G包船方不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令H分销商向F旅行社偿付损失61200元。


法官讲堂:跟团出游很省心?法官提醒这“七步”不可少


了解了这些真实案例,切莫慌!

有了这本出游“七步走”走哪都不怕!

一、审慎核查资质

游客应仔细核实旅行社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及《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等材料以确认旅行社资质,核查旅行社诚信记录并谨慎甄别口碑评价,选择正规有资质的旅行社出行。


二、理性甄别行程

游客应清楚了解旅游团行程及带队旅行社,弄清是否有转团拼团情形,核实相关费用,防止陷入低价陷阱和拼团陷阱。

三、认真阅读合同

签订旅游合同前,游客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一些容易引发纠纷的事项,例如吃、住、行的对应标准、额外收费的旅游项目等进一步确认,避免日后因约定不明确而发生纠纷。

四、重点关注保险

旅游保险分为两部分,一是旅游责任保险(责任险),二是个人保险(意外险)。当下很多旅行社为节约成本,在组织省内游时只为游客购买责任险而不购买意外险。游客在报团时需关注两份保险的购买情况。境外旅游时,则需自行购买航空保险。

五、严格遵守规范

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六、时刻注意安全

出游时,游客应跟紧团队,不随意冒险,不单独行动。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明确自身责任,听从指挥,随时关注个人身体状况。

七、积极投诉维权

若因旅行社违约、旅游事故等原因产生纠纷,游客应根据权益受侵害的程度、实际拥有的事实证据、对时效及赔偿金额的期望值高低以及旅行社对事件的处理结果来选择维权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当游客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四种维权方式可供选择:

(1)双方协商;

(2)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文:王慧君、魏濛濛

顾问:王强祥、钱宏兴、刘昂、周莉

图片源于网络

责任编辑 | 邱悦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自“浦江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