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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费“10万+”,换来差评游,法院这样判

2020-08-06 08:13:24旅游攻略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出国游本是件开心的事,不过郑某、许某二人花费10余万元参团费后,却没换来愉快的体验,导游脱岗、遗漏团员等让他们颇为不满。这样的遭遇,在两人选择起诉维权后,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出国游本是件开心的事,不过郑某、许某二人花费10余万元参团费后,却没换来愉快的体验,导游脱岗、遗漏团员等让他们颇为不满。这样的遭遇,在两人选择起诉

法官说法

地接社信息不明构成侵权但非欺诈

关于该案,法院认为,核心争议点有两个,一是签约旅行社告知消费者的地接社信息有误时是否构成消费欺诈;二是签约旅行社应承担何种责任。

对此,法院指出,签约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未明确载明实际出境社名称和其他信息,只是简单地书写为“某洲汇”出境社,其行为确实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但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消费欺诈之间还有着显著不同,司法实践中,两者极易混淆,判断是否构成消费欺诈,除了判断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是否存在虚构假冒事实,还要看这种知情权的侵害是否影响了郑某、许某的消费抉择。在本案中,涉案旅游合同明确约定,采用拼团方式拼至“某洲汇”出境社成团,这说明郑某、许某对于本次旅游的实际出境社(即地接社)并非签约旅行社是明知的,且明确表示同意。此外,在签订合同时,郑某、许某对于具体地接社并无明确要求,涉案合同载明的“某洲汇”,虽非旅行社具体名称,但确属一家旅行社旗下客观存在的旅游品牌,并非假冒虚构,实际承接出境任务的亦是“某洲汇”所在的这家旅行社;同时,“某洲汇”并非知名品牌,实际出境社具体名称和“某洲汇”这一品牌标识,对于郑某、许某的出国旅游消费抉择并未产生影响,在此情况下,认定签约旅行社存在消费欺诈,在证据上明显不足。法官认为,该案的本质是由于消费者在实际旅游过程中,对于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不满、且投诉无果而引发的纠纷,对此争议应在合同违约责任项下予以解决。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官表示,近年来我国旅游产业发展迅速,旅游市场潜力巨大,但消费者与旅行社之间的纠纷甚为多见,矛盾不容忽视。虽说本案中签约旅行社的行为不构成欺诈,但应以此案为鉴,在商品和服务内容上做到公开、透明,尤其是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必须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地接社的基本信息,避免消费者产生不必要的疑虑。旅行社应当加强对委托社和代理社、地接社服务水平的监督,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为消费者提供公平透明、保质保量的服务。

来源:法制日报·社区版

编辑:韩玉婷 朱婵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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