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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太公园旅游不小心摔伤,导游该不该赔偿?

2020-03-22 10:06:12旅游攻略
根据全国老龄委调查显示,目前我国每年老年人旅游人数已经占到全国旅游总人数 20% 以上。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已经把外出旅游当成度过这些自由时间最好选择,儿女也以送父母旅游作为关心和尽孝的方式。但老年人毕竟身体状况不比年轻人,外出旅游稍不注意就会受伤,那在旅游途中受伤该找谁承担责任呢?

根据全国老龄委调查显示,目前我国每年老年人旅游人数已经占到全国旅游总人数 20% 以上。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已经把外出旅游当成度过这些自由时间最好选择,儿女也以送父母旅游作为关心和尽孝的方式。但老年人毕竟身体状况不比年轻人,外出旅游稍不注意就会受伤,那在旅游途中受伤该找谁承担责任呢?

七旬老太公园旅游不小心摔伤,导游该不该赔偿?

 76岁的张女士参加某公园一日游,在游玩中不慎摔伤,因认为导游未尽安全提示及救助义务,故将旅行社和导游小王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5万余元。

【原告观点】

李女士称,其参加某公园一日游旅游团,向王导游交纳团费后,在下车前往旅游景区途中,因属农村道路且人流大,加之道路不平,致其不慎摔伤,摔伤后王导游未第一时间送往就医,而是通知家人前往事发地带她去就医。

两被告收了旅游费后未签订书面合同,未就旅游项目路途环境、路况特点等事项,有针对性的告知,未尽到警示义务,同时,其作为高龄老年人,两被告更应严格谨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加以引领、疏导。因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观点】

旅行社辩称,公司并未与其签订任何形式的旅游合同,也未以任何方式收取费用,公司没有王导游这个人。张女士出示的收据并不是出自旅行社,收据上的印章也不是公司的,公司的所有章均在公安部门及旅游委有备案。

王导游辩称,其与张女士不存在旅游合同关系,且事发时尽到了安全提示及救助义务。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张女士提交的上述证据认定,张女士系在王导游组织的旅游团游玩过程中摔伤,现并无证据证明王导游系被告旅行社的员工,故法院认为,张女士仅与王导游之间存在旅游合同关系。基于旅游合同关系,王导游应对张女士游玩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现王导游未尽到该项义务,存在违约行为,应对张女士在游玩期间摔伤一事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另外,张女士本身为高龄老人,出行风险高于他人,其外出旅游应有家人陪伴照顾,故其本身也对摔伤一事具有一定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王导游给付张女士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9万余元。

针对原被告双方和法院查明的事实,以下来分析本案中存在的一些疑问。

一、张女士与王导游之间是否存在旅游合同关系?

根据张女士提交的证据,其出示的收据显示是王导游出具的,且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王导游是旅行社员工,那就是张女士和王导游两方之间的纠纷。

张女士与王导游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形式不是主要的,重要的在于当事人之间是否真正存在一个合同。张女士与王导游之间对旅游的相关事宜都有约定,那么只要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个旅游合同就是成立并有效的。

二、王导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旅行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须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王导游即使并不是旅行社的员工,但是以自己名义和他人签订旅游合同,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其作为一个旅游经营者就应当履行相关的义务。

以下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旅游经营者的安保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旅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同时第十二条中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张女士摔伤,王导游应当立即采取救助和处置措施,毕竟伤病是大事不容得拖延,王导游通知家属来救治的行为并不妥当。基于旅游合同,王导游应对张女士游玩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现王导游未尽到该项义务,张女士可以请求赔偿。

王导游

三、张女士是否有过错?

根据《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的规定:旅行社在与老年旅游者签订合同时,应采集老人个人健康、紧急联络人等详细信息,并请旅游者当面签字。75岁以上的老年旅游者应请成年直系家属签字,并应由成年家属陪同。

张女士作为超过75岁的高龄老人,出行风险较高,应该有成年家属陪同,其本身也对摔伤一事具有一定责任。

四、发生旅游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1)协商

当事人双方对所发生的旅游合同纠纷,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的法律,政策的规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自行解决纠纷的一种处理方法。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是我国《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的一种解决方法。在实践中,当事人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时,一般采用这样几种方法:

1.当事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自行协商解决的方法;

2.由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相互协商解决的方法;

3.在一定的组织机构参与下主持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调解

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主管部门、第三者、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解决纠纷的一种办法。由哪个部门主持调解合同纠纷,即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主持调解的部门,也可由单方提请有关部门主持调解。

(3)仲裁

仲裁是指合同仲裁机关对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所进行的裁决。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彼此之间的争议提交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一种方法。

在法律上,我国《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都有关于仲裁的原则规定。在实践中,国内旅游公司纠纷的仲裁,都由我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涉外旅游合同纠纷的仲裁,由于要依据当事人的协商来选择仲裁机构,仲裁机构的所在国就可能出现在我国、对方国家或者第三国。

(4)诉讼

诉讼,就是由人民法院主持的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旅游合同纠纷的活动。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旅游合同纠纷案件,是解决旅游合同纠纷的最终方法。

总结

老年人作为旅游高风险人群,外出旅游应当选择正规的旅行社,大规模的旅行社责任承担能力较高。同时出行前要签订旅游合同,规范的、正规的合同利于旅行者维权。外出时也要注意安全,可以随身带一些药品,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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